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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投诉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交警部门
投诉时间:2019/12/11 15:32:41
投诉者姓名: 刘向阳
投诉人电话: 188****1990
被投诉单位: 黑龙江省建设银行
投诉主题: 刘先生投诉黑龙江省建设银行、交警部门
被投诉人姓名:
被投诉人电话:
投诉类别: 金融、交通
投诉内容: 2019年12月06日,因要检车,我上交警12123网查看违章情况,发现有一笔扣6分罚200元的违章,于是我就来到哈西交警队处理违章,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通过自助查询机打出处罚单到银行交罚款,或通过银行的APP交罚款。在交警自助查询机上我又发现一个2018年12月26日电子眼抓拍罚款100元不扣分的违章,这个违章之前在12123网上我并没发现。于是我便通过黑龙江省建设银行APP进行交通罚款支付业务,在处理100元罚款违章时,输入车号、罚单号后,平台上显示200元,而且不能更改,也没其他选项,当时我以为是交警开错了罚款金额,就按着建行的要求支付了200元。事后我找到交警队询问,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没开错,以罚单上数额为准,是银行的问题。12月10日上午,我两次拨打建行的客服电话95533投诉,要求其查明原因,退回多收的款项。客服说核实后给我回复,两天过去了,建行一直没有人出面解释,这让我很失望。这笔钱到底咋回事,谁能解释清楚?
投诉人诉求: 赔礼道歉,退还多扣的款额
黑龙江省建行回复:针对客户刘先生投诉事宜,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针对客户提出的使用建行app缴纳交通罚款建行系统金额错误事宜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客户提供的《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显示,客户的被处罚事项出现在2018年12月26日9时。根据此笔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可以看出,被处罚人签名为交管局,处罚处理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 根据客户提供的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9年12月6日客户通过建行网银交缴了200元罚款。建行系统体现的数据是由交警系统推送而来。经向黑龙江省交警大队交通综合指导处工作人员咨询,初步判断是由于做完交罚处理未及时缴费而产生了滞纳金。因客户延迟缴费超过300天,系统自动按加罚上限收取了100元滞纳金。 客户于12月10日上午9点致电建行95533,系统接到投诉后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客户又于12月11日投诉至贵报。鉴于目前尚未得到交警部门后台处罚明细,本着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和职业责任,我们先行垫付客户100元滞纳金。客户表示满意。 综上,客户投诉说明与我们调查的事实存在严重偏差,建议撤销客户投诉信息! 12月13日,黑龙江省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再次回复: 客户刘某持简易处罚书,使用建行手机银行缴纳交通罚款,系统根据该笔罚款生成日期、缴纳日期及国家交通法律规定的滞纳金计算规则自动计算,提示应收金额200元,其中100元为违章处罚、100元为滞纳金。我行按200元收取成功,并反馈交警部门。经与交警部门核实确认,上述业务处理无误哈尔滨市交警指挥中心答复: 通过查看系统记录显示,该违章2019年1月29日车主通过网上接受了处罚处理,也许是车主或别人没在意在他手机上点了“处理”键接受处理,又没在15天内交罚款。因长时间逾期未交罚款而产生了100元滞纳金消费者质疑: 1、建行在解释中称“根据此笔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可以看出,被处罚人签名为交管局,处罚处理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事实是,这张单子是我12月6日缴款前才打出来的,并不是1月29日开出的,落款的“交管局”三字是我手写的。 2、今年12月6日之前的一年里我从不知道有这一违章,我是12月检车,每年都是年底通过12123系统处理、缴纳交通罚款。2019年1月29日,我上年度已检完车,我没必要去关注违章记录,而且也知道电子眼抓拍违章在检车前一年内不会有滞纳金,因而我不可能在那个时候接受处罚而不交罚款。再说,这一违章没有扣分,12123系统中“处理”键旁就是“处理并缴款”键,我干嘛不按此键直接缴费处理,给自己留下可能产生滞纳金的罗乱?即便是我无意中按错了“处理”键,看到里面“有15天缴费期限,否则有滞纳金”的信息,我也会立马按“处理并缴款”键缴费。所以,交警队系统中显示我2019年1月29日接受处罚而没交罚款的信息是怎么来的我不清楚,收取这笔滞纳金我不接受。 3、当我发现银行收费与罚单数额不一致时,各方说法不一导致我一头雾水,不知该信谁的。找到交警队咨询时,答复是“按罚单数额交罚款”,没人提醒我是滞纳金,而银行解释是“他们只代交警部门收罚款,系统是交警部门的,数额也是自动生成的,只有交警部门能说清。” 4、既然交通罚款延期缴费会生成滞纳金,为什么在缴费系统中不提示哪笔是罚款,哪笔是滞纳金,免除用户疑惑?这在技术上不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