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
中新网8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标签、说明书问题是食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共用三个条文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解释》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关于故意错标的规定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对于故意错标也应当区分轻微错标和重大错标,只有故意重大错标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建议未获采纳,主要理由是:一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主观过错大,应予追责;二是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明知存在瑕疵,则不构成误导;如果购买者不明知,则以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作为判断标准。
《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起草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示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形是否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虽然标示“未添加”盐等成分,但食材本身含有该成分。最高法认为,盐等成分的含量对身体健康尤其是特定人群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具体含量,仅标示“未添加”,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不含有该成分。因此,这种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相关推荐
-
网购11元衣服要求仅退款,店主起诉,买家被判赔800元
作者:佚名 2024.07.18
-
直播说漏嘴!虚拟主播自曝真名,触发30万违约金条款,法院怎么判?
作者:佚名 2025.02.21
-
故意绕路1.5公里,一出租车被认定构成欺诈!乘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了:赔500元
作者:佚名 2025.02.24
投诉爆料 /Complaint
投诉最新爆料,了解更多资讯
- 田女士投诉宝贝1+1儿童摄影
- 田女士投诉京东商城商品页面承诺闪电退款 实则欺骗消费者
- 欧先生投诉哈尔滨龙晟雷克萨斯销售有限公司
- 黑龙江哈尔滨松北区松浦关建国协A区八号门收钱不发货 言语辱骂威胁
- 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松浦店价格欺诈
- 肇源县肇源镇小兵裕德电动车商店消费欺诈,假冒伪劣
- 中国太平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保险问题
-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注销ETC事宜
- 黑龙江省金凯利建文化传媒不履行合同
- 齐市新天地房地产公司 龙江银行不给800户居民办房证
- 高先生投诉七台河客运总站强制四岁儿童购买成人车票
- 林先生投诉哈尔滨广发银行违规贷款欺骗消费者
- 500户居民投诉哈尔滨市住建局 城管局不作为 危房私自窗改门
热点新闻 /Hot news
当下时事热点,快速了解
相关推荐 /recommend
相关推荐新闻,立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