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酒店意外摔致伤残责在谁 法院:酒店无责
出门在外入住酒店如果不慎在客房摔倒受伤,是否能找酒店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酒店又无需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例,通过案件就能了解入住酒店的安全保障须知。
2023年3月30日,李某某入住成都某酒店201号客房。2023年4月2日9时左右在201号房卫生间外的瓷砖过道处摔倒。当日9时47分,李某某亲属致电酒店前台要求酒店员工到201号房查看,酒店员工随即向201号房拨打电话未接通,用房卡打开201号房看见李某某倒在地上。后酒店员工拨打120将李某某送至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李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右);2.右腓骨头骨折;3.右膝半月板、韧带损伤;4.胸腰椎多椎体压缩骨折;4.左腕挫伤;5.严重骨质疏松;6.双膝严重骨关节炎;7.成骨不全症。入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843.1元、护理费1120元。其中某酒店垫付4919元。因双方未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金达成一致,李某某特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如果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李某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照片、视频,进入房间的左手边为洗手台,右手边为玻璃房卫生间,中间过道铺设防滑瓷砖,房间系木质地板,木质地板与瓷砖地面之间无高低差异,房间备有防滑毛巾,洗手台的旁边张贴有提示标语,可见酒店向李某某提供的房间符合安全标准。其次,李某某在过道处摔倒,因该处地面平坦,并未显示存在湿滑等不利行走的因素,且即使过道处存在水渍,李某某对其使用洗手台产生的地面水渍应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最后,李某某受伤的区域在房间内,相对于酒店的公共区域而言属于私密空间。工作人员无法随时随地对房间进行查看,如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在发现过道处地面湿滑需要处理时应告知酒店予以处理,但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均未提出服务要求。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存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未尽到提示义务、事后未尽到救助的义务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酒店不承担侵权责任,成都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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