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怎么判?
原标题:购买过期阿胶后要求10倍赔偿(引题)
“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怎么判?(主题)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海萱
海宁的袁某(化姓)专盯“过期产品”下手,多次在明知产品过期的情况下购买,事后再要求10倍赔偿,这样的行为是“维权”还是“唯利”?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海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纠纷案件。
故意购买过期商品 并以此起诉“维权”
某天,袁某来到某滋补品店欲购买阿胶,店主沈某告知他,店内不出售阿胶,但有两盒准备自用的过期阿胶。“都说陈年阿胶赛黄金,所以阿胶这个东西就是放得越久越好,过期也没事。你真要的话,这两盒我原价卖给你。”沈某爽快地表示,并承诺可以无理由退货。
最终袁某以8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过期阿胶,两天后,袁某再次来到该店铺,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另一盒过期阿胶。
没过多久,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沈某店铺,对其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此时沈某才知道,对方买了过期阿胶回去后,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了他。不仅如此,袁某还以沈某销售过期非处方药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某退还货款1760元并10倍赔偿自己17600元。
一年内涉及多起类似诉讼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请求10倍赔偿的正当性存疑。在袁某第一次购买时,沈某已明确告知袁某阿胶过期并可退货,但袁某未当场退货。隔天,袁某再次购买过期阿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此外,综合一年时间内袁某涉及多起类似诉讼案件的事实可知,其购买过期食品的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系“明知过期、为索赔购买”,这一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袁某购买涉案物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达到获得赔偿,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且袁某在购买阿胶后未开启包装或进行食用,未举证其因购买过期阿胶而受到实际上的损害。
最终,海宁法院判决沈某退还货款,袁某退还阿胶,对袁某主张的10倍赔偿不予支持,袁某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遏制商家制假售假行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实不可取。而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共同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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