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阿城车主购车后安装充电桩遇阻?!阿城区法院判了
从“充电焦虑”到“扫清障碍”,短短几日就解决了车主伊风(化名)的“绿色出行”难题。近日,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推动绿色发展回应民生诉求中的担当作为。
案件回顾
伊风是阿城区某小区业主,早年购入小区地下车位,今年购置了新能源汽车,却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遇了阻碍:车企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负责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困难”等理由多次拒绝。协商无果后,伊风以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为由,向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阿城区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
伊风作为车位合法使用权人,申请安装充电桩符合新能源汽车使用特性及生活需要,如车位符合安装条件,且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依约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充电设备。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实际安全隐患,其消极作为构成服务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伊风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物业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阿城区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物业公司的权责边界,在依法保障业主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物业公司主动适应社会治理新需求。在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也应加强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通过共建共治不断优化服务功能和质量,实现民生需求保障与社区治理升级的良性互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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