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涨物业费,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物业费能说涨就涨吗?如果物业公司单方宣布上调物业费,业主对此必须认可吗?
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其中,在“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上调物业费收费标准没有法律效力,依法规范物业费调价程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上调物业费,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为1.75元/月·平方米,数年后又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按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收取。业主陈某对此有异议,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按照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早已建成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更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未经业主投票通过的提价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上调物业管理费为1.80元/月·平方米,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某按照1.75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使物业公司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未经业主决议程序和法定的调价程序,对业主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对于规范物业公司合法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相关推荐
-
征求意见!哈尔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
作者:邢汉夫 2025.04.11
-
业委会单方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2023.06.05
-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电梯里打广告,青岛查处5起物业公司违法问题
作者:赵波 周欣 2024.08.05
投诉爆料 /Complaint
投诉最新爆料,了解更多资讯
- 田女士投诉宝贝1+1儿童摄影
- 田女士投诉京东商城商品页面承诺闪电退款 实则欺骗消费者
- 欧先生投诉哈尔滨龙晟雷克萨斯销售有限公司
- 黑龙江哈尔滨松北区松浦关建国协A区八号门收钱不发货 言语辱骂威胁
- 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松浦店价格欺诈
- 肇源县肇源镇小兵裕德电动车商店消费欺诈,假冒伪劣
- 中国太平保险哈尔滨分公司保险问题
-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注销ETC事宜
- 黑龙江省金凯利建文化传媒不履行合同
- 齐市新天地房地产公司 龙江银行不给800户居民办房证
- 高先生投诉七台河客运总站强制四岁儿童购买成人车票
- 林先生投诉哈尔滨广发银行违规贷款欺骗消费者
- 500户居民投诉哈尔滨市住建局 城管局不作为 危房私自窗改门
热点新闻 /Hot news
当下时事热点,快速了解
相关推荐 /recommend
相关推荐新闻,立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