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掉进污水井致多处骨折,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
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其中一起业主掉进小区内污水井受伤的案例中,物业被判赔偿52万余元。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盖盖托当时被车辆轧坏一部分,虽井盖表面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井盖会旋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孙女士的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旋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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