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动|食品和消字号卫生用品进了诊疗处方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在为患儿诊疗时,使用消字号卫生用品与普通食品替代药品。患儿在此经过几次治疗,累计花费2900余元医疗费后,病情未得到改善。患儿父亲向当地卫健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该卫生所退费并依法赔偿。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消费者反映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举报:用消字号卫生用品和普通食品治病
据娄先生介绍,2025年4月21日,他7岁的儿子突发身体不适,随即跟随家属前往长春市双阳区云山街道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就诊。经该卫生所曲医生检查后,孩子被诊断为下鼻甲肥大、腺样体肥大。当天,曲医生为孩子开具了总价929元的药物,并告知家属“7天为一个疗程”。娄先生表示,这些药物包含两类无标签药品与3种有明确名称的药品:两类无标签药品装在白色小塑料瓶中,瓶身仅用黑色大字标注“塞入药液”和“清洗药液”;有名称的药品则是一盒强强虎膏、鼻炎宁颗粒以及马应龙痔疮膏,曲医生同时叮嘱须按要求清洗、服用。

涉事的曲伟陶卫生所。李洪涛/摄
向记者反映情况时,娄先生称,儿子服药后没有效果,身体不适有些加重。5月1日,娄先生带着儿子再次来到了曲伟陶卫生所。曲医生为孩子开具了835元的药物,并宣称此前两个白色小塑料瓶里的药液,是由320种中药加香油调制而成。5月10日,用药后孩子病情仍无改善,后续复诊时曲医生又开具了574元的药物。之后,家属第四次购药花费615元,此次药品通过快递送达。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孩子的病情没有好转。最终,家属带孩子前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孩子的病才得以痊愈。

曲医生在白色塑料瓶内分装消字号卫生用品。李洪涛/摄
7月17日,娄先生来到该卫生所找到曲医生,询问其给自己儿子治疗时使用的白色塑料瓶内,究竟装的是什么药品?曲医生拿出一个红色盒子,盒子内装有两个带外包装的瓶子。曲医生告知娄先生,这两款产品分别名为“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和“福行堂鹅不食草2号精油”,而此前给孩子使用的白色小塑料瓶药液,是她在卫生所内从这两个瓶子里自行分装的。娄先生仔细查看说明书后发现,“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和“福行堂鹅不食草精油”都是消字号卫生用品(豫)卫消证字〔2020〕75号,生产单位是上海太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药品。另外,“强强虎膏”也不是药品,该产品仅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普通食品范畴。7月24日,在娄先生的要求下,曲医生为其开具了发票。随后,娄先生来到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和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双阳分局,对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的诊疗行为进行了举报。

曲医生把普通食品当药品用于治病的强强虎膏。李洪涛/摄
记者调查:将消字号卫生用品当药品分装售卖
10月10日,娄先生来到《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反映情况。10月14日,记者来到长春市双阳区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时,曲伟陶医生正在坐诊,患者多是儿童。
利用诊病的间隙,曲伟陶医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针对娄先生反映的问题,曲医生承认自己为其儿子治病时使用了消字号卫生用品“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和普通食品“强强虎膏”。同时,她向记者表示,娄先生将此事向当地卫健部门投诉后,卫生所已经接受了处罚。对于娄先生的退费和赔偿要求,曲医生表示不认可,坚持认为娄先生的儿子在卫生所接受治疗后,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当被问及为何将“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分装到白色小塑料瓶出售时,曲医生给出解释:该产品进货时为大盒包装,每盒内含两瓶,进货价为980元。她认为这种大包装让患者购买和使用都不方便,因此才将每瓶大包装药液分装成4个小瓶。同天下午,曲医生向记者发送了该卫生所购买“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的进货单据。

曲医生一瓶分装成4小瓶的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李洪涛/摄
记者注意到,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一栏中仅有诊所服务和食品销售,并没有药品分装、生产资质。

曲伟陶卫生所并无药品分装资质。资料图片
主管部门:涉事卫生所被行政处罚1.2万元
在娄先生提供的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专用处方筏(应为“处方笺”)》上,记者看到,曲医生将“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和“强强虎膏”写在了处方上。另外,该卫生所在为娄先生开具发票时,项目名称一栏中,将“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和“强强虎膏”写为中成药。记者查看“福行堂鹅不食草抑菌液”外包装发现,该包装上有两处明确警示:本品不是药品,不具有治疗、护理、保健作用;使用范围:人体皮肤。
10月1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调查,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将消字号卫生用品和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用于治病的问题。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曲伟陶卫生所警告、共计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关于使用普通食品“强强虎膏”冒充药品一事,按照管辖权限,应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消字号卫生用品和普通食品被曲医生开进了处方。消费者供图
10月15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双阳分局平湖市场监管所所长卢朝辉向记者表示,该所已经接到了娄先生举报,目前正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涉嫌构成行政违法与民事欺诈
10月18日,长春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向记者表示,长春市双阳区前进村曲伟陶卫生所将消字号卫生用品和普通食品出售给患者治病的行为,在法律层面涉嫌构成消费欺诈,且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在民事责任层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患儿家长娄先生依法法可要求该卫生所退还2900余元医药费,并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假药”认定范围有所收紧,取消了原“按假药论处”的条款——此前“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情形,现行法律对“假药”的界定更为严格。因此,本案中“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不再直接等同于“生产、销售假药”。曲医生将大瓶消字号产品自行分装后,虚构产品成分与疗效,其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患者治疗费。若后续查证其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行为情节严重,该行为可能涉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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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的批号是“卫消证字”,药品的批号为“国药准字”。由此可见,消毒产品是用于防病而非治病的产品,作用对象为病原微生物,而非人体疾病,与药品有本质区别。如果宣称“消”字号产品能治疗疾病,则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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