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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柜收费”应保证消费者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网       更新时间:2020/05/07 13:58:39

  近日,丰巢快递柜的运营方丰巢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将针对存放超12小时的快件进行收费,消息一出引发不少争议。部分消费者表示收费标准并不合理,不愿接受丰巢的“超时收费”。

  智能快递柜是一种创新服务方式,它提高了快递员的投递效率,也为收货不便的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受到了快递企业和消费者的欢迎。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快递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确实需要成本,快递柜运营企业有权要求消费者及时取件,逾期收费。而且收费也于法有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但是,丰巢快递柜的逾期收费政策为何引起舆论哗然?不少消费者反映,快递员往往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就将快件投放到快递柜,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甚至有消费者反映,家里明明有人,但快递员却不送快件上门,而是把快件放到快递柜,要求消费者自己去快递柜取件。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显然,快递企业只有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智能快递柜进行存放。快递员之所以喜欢直接用快递柜作为“接收方”,是因为这样能提高投放效率,对以计件工资为收入的快递员来说,效率越高,收入也越高。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快递员直接将快件放到快递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此背景下,丰巢快递柜宣布“逾期收费”,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然会引发消费者不满,视之为快递企业与快递柜运营企业的“合谋”。

  消费者不满的真正原因,并非无法接受收费,而是无法接受被强制使用快递柜后的收费。快递柜运营方制定收费政策确实是其合法权利,但是快递企业也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确保消费者在网购、收发快递时有选择是否把快件存放在快递柜,存放在哪家快递柜的权利。而如何界定保管期限,超时收多少费用,需要快递柜的运营方、快递企业、消费者形成一致意见,不能由快递企业单方面替消费者选择服务方式,再由快递柜运营企业借此收费。

  对快递企业来说,只图自己方便,单方面替消费者做出选择,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发展。对快递柜运营企业来说,应以合作共赢的理念进行决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免费保管期限与收费标准。只有这样,方能有利于快递行业,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