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内容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据了解,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效规范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充分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威慑恶意侵权行为。
案例一中,人民法院明确,某珠宝公司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六福”“六福珠宝”构成近似,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应当认定该登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名称仿冒行为的认定规则。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将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认定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有效惩治违法,充分保护科技创新。案例四中,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人民法院明确,知名影视剧剧名依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
典型案例还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案例七中,某传媒公司篡改艺人黄某直播切片,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进行带货。人民法院指出,直播电商经营者发布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的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虚构商品推广关系,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引导直播电商行业规范竞争。案例八和案例九中,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刀片电池测评视频以贬损竞争对手商品性能,以及发布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比较广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商誉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严重危害性和明确可责性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平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相关兜底性规定认定侵权,促推科技创新向上向善。案例三中,人民法院适用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性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利用“转码重构”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干扰用户选择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五中,人民法院指出,提供抢单“物理外挂”,规避外卖平台操作规则,损害其他骑手、平台入驻商家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并依据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性规定认定构成侵权。案例六中,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批量生成、发布针对他人软件产品的测评文章,为自身软件产品引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规制不当利用新技术损害竞争秩序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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