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乐聚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款 5.3 万元
近日,哈尔滨乐聚商贸有限公司因 2021 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开具 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29,698.01 元、税额 296.99 元;1 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10,752.48 元、税额 107.52 元,合计不含税金额 40,450.49 元。被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哈尔滨乐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单位虚开发票金额 40,450.49 元(不含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 年第 2 号)序号 46 第三项(二)的规定,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 53,000.00 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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