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网店将服装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被罚款
“网络经营者以自行标注方式将经营商品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行列属于违法行为,须立即改正。”近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今年7月1日出台施行以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获重庆首例适用新条例处罚的利用网络交易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经查,当事人系淘宝服装销售经营者。为防止部分消费者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自身利益,其在商品上架编辑时预先将商品售后服务状态自行勾选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其以自行标注方式将经营商品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行列,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违法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该局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提供的商品应当依法承担退货责任,市场监督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新闻录入:蒙奇奇 责任编辑: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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