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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哈尔滨危旧住宅可原拆原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龙视新闻联播

更新时间:2026-02-27 10:56

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证安全、于民有利”为原则,为全市国有土地上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址重建提供系统政策支撑,着力破解长期以来危旧房改造中居民协调难、审批流程繁、资金筹措压力大等痛点问题。《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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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危险住宅房屋(危险住宅房屋是指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判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住宅房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的非成套住房,以及居民自主出资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房。

根据《意见》,按照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的原则,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可采取原址翻建或原址重建方式实施建设。

原址翻建改造。对单栋或多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坚持自有用地、自主改造的原则,居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标准和原则进行翻建。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或零星用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连片集中改造,有效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的好房子。

原址重建改造。对老旧小区多栋联合、可规划成宗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原址重建改造项目,居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实施主体以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用地总量、基本不突破用地红线的标准和原则进行重建。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优化空间布局、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着力建设宜居、绿色、智慧的好小区。

《意见》还提出,对属于单一产权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当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改建面积及层数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

多产权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的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不得增加住房套数(住户数)。在综合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后,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保证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生活设施满足设计标准。

对因厨房、卫生间或户型设计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其土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使用,实施主体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原储藏间或柴火间(杂物间),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对未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但有合法来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原一层住户实际存在临街开门情况的,按照尊重历史、还原现状的原则,重建建筑应当依据拆除前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施工,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重建后延续原房屋所在学区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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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蒙奇奇 责任编辑: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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