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哈尔滨市住建局、哈尔滨市国资委、哈尔滨市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全面规范市直管公有房产租赁管理,明确公有住宅平均租金1.44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2.54元/平方米/月、工商用房5.66元/平方米/月,同时对合同管理、用途监管、房产出售等作出细化规定,全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与保值增值。
《通知》明确,哈尔滨市公有房产管理单位须制定统一制式租赁合同文本,依据房屋实际使用用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源头筑牢租赁行为规范根基。针对房屋用途变更管理,建立常态化使用情况核查机制,承租人如需改变房屋用途,必须及时报备,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租金标准并变更合同条款后,方可实施,确保房产租赁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精准匹配。
在服务保障与档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加快推进公有房产规范化管理建设,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房产档案与管理服务台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承租人办理使用权转让、租金缴纳、房屋报修等业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明确承租人权责,承租期间水、电、气、通信、物业、供热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针对已改变用途公有住房出售事宜,严格设定办理条件,需满足公有住房性质、恢复原居住用途、注销非居住用途工商登记、结清原用途租金,且未列入禁止出售情形,才可以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对哈尔滨市公有住宅、非住宅房产租金核算作出明确细化规定,实现分类定价、精准计费,杜绝租金收取随意性,保障国有资产收益合规。
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整套计租,公有住宅是指设计用途为住宅并由承租人用于居住的公有房产,适用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和完好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租,平均租金标准为1.44元/平方米/月。
公有非住宅租金分为办公用房租金、工商用房租金、议价租金。其中,办公用房是指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用于办公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适用于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公有房产管理单位根据房屋类别不同分别计租,平均租金标准为2.54元/平方米/月。核算时,按“月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直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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