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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后在小区摔骨折!法院:物业这样担责

作者:谭伟旗 杜金泽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更新时间:2024-12-27 13:30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当事人刘某因雪天路滑在自家小区摔倒,医院诊断为左腿根处伤性骨折,后经鉴定其左髋关节损伤情况已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了长达6个月的治疗,刘某终于可以行动,但是已经留下后遗症,为往后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为了维权,刘某找到其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付事宜,前物业公司房管部部长徐某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了事发经过,承认该事故为物业方管理不善导致,并多次承诺赔偿,但迟迟未能兑现。

于是,刘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付相应费用。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调查案情信息。经调查发现,时任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徐某已被公司开除且时间过久无法调取监控,查清案件事实存在一定困难。

法官进而与物业公司沟通,而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是业主刘某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此次损害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于是,法官找到了前物业公司房管部部长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并结合事发时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查清了案件事实。

首先,虽然物业公司辩称刘某摔倒当天物业有清雪,但未能提供清扫案发地点积雪的证据,该院不予采纳;其次,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铺设的地面砖属于花园广场墙面瓷砖,并未铺设专用地砖,不符合地面防滑要求,虽事后进行了更换,但也应当向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查清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官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刘某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法官提醒,虽然该案的当事人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是对于身体的伤害依旧是不可逆的。因此,居民在恶劣天气出行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注意观察,稳步前行,谨防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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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蒙奇奇 责任编辑: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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