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缺乏上位法依据 广州市住建局就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作出答复
6月29日获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282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下称复函)。梁丽珍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实施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减免政策以激活广州房地产市场活力的建议》(第20252829号)。复函提出,缺乏上位法依据。
外地有减免办法
复函提到了外地关于减免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做法。目前湖南省发改委牵头印发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青岛市发改委牵头印发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青发改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经双方共同确认后,自空置之日起,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含电梯运行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建议有积极意义
那么,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减免政策可行吗?复函提出,缺乏上位法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并且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理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的问题,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此外,物业费交纳属于合同约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建议,体现了对民生需求与市场活力的关切,具有积极意义。”复函指出,下一步,市住建局将依职责积极配合市发改委就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评估,并适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关于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在案例中对物业费交纳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法工委研究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并且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理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广州设有基准价
广州市发改委于2023年11月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9号,下称《通知》)。
其明确,《通知》实施前,停车位物业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150元/月。此外,维持住宅物业收费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广州一级服务标准的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仍按穗发改规字〔2016〕4号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即2.8元/平方米·月。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维持或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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