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再审败诉揭示合同关系认定要素,黑龙江省高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多年年物业费争议背后的权属争议
案件背景
集贤县某大厦物业公司(下称“某物业”)因姚某、陈某拒缴2017-2023年物业费,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核心争议点:
事实合同关系存疑:某物业主张自2003年起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但2017年后未更新服务协议;
权属分割争议:大厦1层产权及公共区域管理权是否随物业移交发生变更;
举证责任倒置:物业公司未能提交2017年后的服务记录及收费标准明细。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如何认定?
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维护能否视为对全体业主的服务?
历史缴费行为是否构成对后续服务的默示同意?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高院裁定:
驳回某物业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认定2017年后无事实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举证不足;
公共区域维护不构成单独收费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0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服务的,视为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适用要点:未续签书面合同则服务关系可随时终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突破:物业公司需证明服务内容、范围及业主接受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物业费标准需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单方定价。
地方特色:黑龙江要求历史服务关系不得强制约束产权继受人。
案例解析
1. 历史缴费≠持续合意
某物业主张:姚某2013-2016年缴费证明事实合同延续。
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事实合同需双方持续履行行为支撑;
姚某2017年更换大门、拒接服务构成明示解除;
历史缴费仅代表对前期服务的认可,不推定后续合意。
2.公共区域管理≠业主专属服务
某物业抗辩:负责大厦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维护,应收取费用。
裁判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公共设施维护属法定义务,不得单独收费;
某物业未举证证明与业主就公共区域服务达成合意(对比委托管理要件);
消防备案系行政义务,与民事合同无直接关联。
3. 服务记录缺失的后果
关键证据缺陷:
某物业未提供2017年后巡检记录、维修工单;
收费标准未经公示或业主确认(违反《价格法》)。
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举证不能方承担败诉风险。
4.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边界
再审理由:一审未调取报警记录证明服务冲突。
法院回应:
报警记录仅证明存在纠纷,无法直接证实服务内容;
程序瑕疵未实质影响裁判结果(参照无害错误规则)。
本案暴露传统物业管理的问题:服务过程黑箱化、合同关系脆弱化、举证手段原始化。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黑民申69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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