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新手机”,竟已激活4年!法院:3倍赔偿
“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官网可验可查。”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时,网店客服如此答复,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颗定心丸。但是,电子产品到货以后,是否真能如客服承诺一般“完美无缺”?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子产品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相差4年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客服承诺“全新” 结果早被激活
2024年2月,林某在某科技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了iPhone11 Pro手机一台,并支付货款4999元。下单前,林某详细询问客服:“这是全新未激活正品吗?保修时间从何时起算?手机来源是哪里?”网店客服回复:“是全新未拆封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后开始计算保修期。”
收货后林某查验发现,该手机官网显示首次激活时间竟为2019年12月,早于购买时间四年有余。林某立即联系网店要求处理,网店称“凭发票可后台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
林某按网店所述流程操作,仍然未能完成官方系统更新激活及保修时间。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以网店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不实描述构成欺诈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告知对方与产品有关的重大信息。本案中,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网店承诺其所出售的产品为全新未激活且享有全国一年联保的手机。但根据林某提供的验机报告等证据,林某收到的案涉手机状态为已激活(激活日期为2019年12月)并超出保修期,且网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的案涉手机购买时间为2024年并享有实际购买后一年内的全国联保服务。该网店销售给林某的手机与其承诺的“全新未激活正品”“收到激活后开始计算保修时间”不一致。
网店对产品的不实描述导致林某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案涉网店经营者某科技公司向林某退还购机款4999元并向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14997元;林某将案涉手机退还。
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得以“技术可修复”为由 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手机激活时间与购买时间存在极大差异,而手机的激活状态是判断电子产品是否为全新机的核心标准。经营者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对产品实际状态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披露义务,却在消费者明确询问时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构成欺诈。
电子产品销售领域存在“后台改写激活时间”等灰色操作,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经营者不得以“技术可修复”为由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更不得将行业潜规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是对失信商户的惩戒,更是对“诚信兴商”市场生态的司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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