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后遭蜈蚣蜇咬 法院调解退还1晚房费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高档湖景别墅酒店房间内被蜈蚣蜇咬的案件。经法院主持,某酒店管理公司退还了最后1晚的房费1.4万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前不久,消费者周某订了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高档湖景别墅度假村4天3晚,共支付酒店房费4.6万余元。最后一晚12时左右,周某在房间内被蜈蚣蜇咬,随后在酒店管理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
经检查,周某并无大碍,该公司垫付了当天的医药费530余元。周某认为,酒店位于郊外,存在蜈蚣侵入的可能性,酒店经营的过程中,负有清理房间异物、防范蜈蚣侵入、保护客人人身生命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酒店并没有做到,构成违约。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返还房屋预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在其微博账号上发文向原告道歉,并置顶7天。
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辩称,本案系偶发事件,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定期进行了虫害消杀。原告诉请无合同依据且金额超出合理范围。本案纠纷发生后,被告也已做出相应措施,检查房间并陪同原告前往医院,并主动免除了原告除房费外其他消费费用,被告已对原告足额补偿。此外,赔礼道歉也非合同纠纷请求权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度假村野生动物的出现频率高于其他市内的酒店,但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就关好门窗、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房间等内容予以提示,故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存有瑕疵。经法院主持,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退还了原告周某最后一晚的房费1.4万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争议就此解决。
法官观点:
合理界定安保义务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官表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不仅关涉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亦涉及对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其权益的维护,故应当合理界定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实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而应与其正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保障一定不能发生事故,只有宾馆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经营者,应完整、充分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服务应根据酒店自身的特点、可能面临的居住风险等进行针对性的服务、保障,应尽力避免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相关推荐
-
长假“抢票”套路多 暗藏风险要当心
作者:佚名 2025.09.24
-
Y字头列车发车!适老化服务重磅升级!
作者:佚名 2025.04.08
-
出游订到“虚假房”,恶意与否均应有人担责
作者:陈丹丹 2025.01.13
投诉爆料 /Complaint
投诉最新爆料,了解更多资讯
- 田女士投诉宝贝1+1儿童摄影
- 田女士投诉京东商城商品页面承诺闪电退款 实则欺骗消费者
- 欧先生投诉哈尔滨龙晟雷克萨斯销售有限公司
- 黑龙江哈尔滨松北区松浦关建国协A区八号门收钱不发货 言语辱骂威胁
- 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松浦店价格欺诈
- 肇源县肇源镇小兵裕德电动车商店消费欺诈,假冒伪劣
-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注销ETC事宜
- 黑龙江省金凯利建文化传媒不履行合同
- 齐市新天地房地产公司 龙江银行不给800户居民办房证
- 高先生投诉七台河客运总站强制四岁儿童购买成人车票
- 林先生投诉哈尔滨广发银行违规贷款欺骗消费者
- 500户居民投诉哈尔滨市住建局 城管局不作为 危房私自窗改门
- 黑龙江辉腾天下旅行公司导游强制性消费
热点新闻 /Hot news
当下时事热点,快速了解
相关推荐 /recommend
相关推荐新闻,立即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