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长期扣押一公司的漂流船,齐齐哈尔碾子山区文体局被判赔偿
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8月12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在一起行政赔偿案中,某漂流公司于2004年开始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经营漂流项目。2019年,该区文体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区文体局备案管理,但该公司未备案。2019年8月4日,区文体局扣押该公司的漂流船5只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但直至2022年4月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区文体局赔偿扣押所导致的漂流船、码头等设施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经营主体未备案登记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且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且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案中,区文体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扣押决定书,且自扣押漂流船后一直未予返还。故对于区文体局扣押漂流船的行为判决确认违法。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某漂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船只被扣押所导致的实际经营损失,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购买漂流船的价格单、每只漂流船的承载人数、该公司经营漂流的年收入等,考虑折旧因素,酌情判决确定相应赔偿额。该公司上诉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一方面要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于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做到有理有据,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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