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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修订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建立供餐单位选择和退出机制,学校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作者:徐硕 吕晓艳

文章来源:龙头新闻·生活报

更新时间:2025-08-07 20:43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校外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是指中小学校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食的行为。鼓励地方政府为有需求的中小学配建食堂、简易厨房(伙房)。

校外供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省域内校外供餐单位及其经营活动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用餐是其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就餐形式可采取食堂就餐、校外供餐、校外托餐、自带(送)饭、回家就餐等多种方式。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和校外供餐条件的,经所属教育部门同意,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比选办法,确定校外托餐服务。中小学校外供餐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

校外供餐单位应以学生食品安全和质量为底线,以促进学生身体健康为目标,根据不同年龄生长发育和季节特点等情况,结合学生餐营养相关标准、指南等内容,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质量合格、品种多样的餐食。

对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餐标准、费用支出等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鼓励政府出资解决教师组织学生集中用餐工作相关事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学校推行“桶餐到班”分餐模式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供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供餐的校内管理。

学校应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营养配餐、供货验收、用餐陪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学校应积极配合推行“桶餐到班”分餐模式,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校外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校外供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是否干净、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车辆货箱内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食品是否采取保温措施、配送餐食是否与食谱一致、配送和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明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

学校按月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1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费用可由学校统筹解决或自行支付),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费用自理)。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学校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学校应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等文字记录。

学校应建立并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校外供餐单位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大宗食材原料来源、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学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校外供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学校选择校外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应缴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不得由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

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就餐由校外供餐单位提供的,要与学生同质同价,费用严禁转嫁给校外供餐单位,每月应按实际就餐情况据实结算,保证就餐信息与缴费信息一致,并有详细记录。

建立供餐单位选择和退出机制

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供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委托,由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实行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为学校供餐资格,立即停止供餐,终止合同(协议):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为学校供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或者单次未达到60%的。

(五)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

(六)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

(七)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追责

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服务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收受校外供餐单位财物或接受校外供餐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等,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教育、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学校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所属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长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头新闻·生活报实习生:徐硕;记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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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蒙奇奇 责任编辑: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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