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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用软件就该“交出”所有个人信息?同意协议后不能撤回?法院判决:侵权!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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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1 14:52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桑雪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类型互联网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隐私政策》来征求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但提供《隐私政策》就意味着可以随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吗?用户能否拒绝?同意后又是否可以撤回?

服务协议和隐私条款被绑定

消费者马先生下载了一款流行语检索软件,其软件介绍为“网络流行语词典”。但是在使用时马先生发现,该软件向用户提供了《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两份不同的协议,但却将这两份协议的点选按钮设置为同一个,只能同时拒绝或接受,而且在用户点击拒绝时,软件会强制退出导致无法使用其任何功能。在注册过程中,用户若未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软件会弹出提示要求用户阅读服务与隐私政策文件。而且,经过尝试后马先生发现,用户并不需要实际阅读,只要点击手机屏幕的任何位置,该提示框会消失,但是系统会自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此外,该软件在《隐私政策》中说明需要收集电话号码、设备信息等与词典功能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并且没有任何能撤回同意的途径。在软件新增撤回同意的设置后,用户撤回了同意,自己的账号信息虽然不再显示,但账号评论却依然被保留。

马先生认为,“网络流行语词典”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被告辩称涉案软件是社交类应用,因此可以收集用户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有权拒绝向不接受协议的用户提供服务,用户也可以通过注销账号的方式对同意进行撤回。

争议焦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词典软件收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是否有合法性基础;是否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软件关于撤回同意的相关设置是否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在原告撤回同意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应删除哪些个人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删除收集的原告昵称、手机号码、密码、头像、设备信息和用户行为信息,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3080元。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孙铭溪解释说,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当在个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这不仅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隐私政策》中写明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必要内容,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用户能充分知情其内容,并且用户有权拒绝接受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条款。本案中,被告公司强行将《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进行绑定,使得用户无法明确表达对处理个人信息同意与否,故而被告公司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除程序上应当得到个人同意外,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也受到“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应用程序商店、宣传页面以及软件内介绍等位置对应用程序的基本服务作出说明,以保证用户能够理解哪些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所必须。除此以外,即使用户拒绝或者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拒绝提供服务,除非该个人信息为提供服务或产品所必需。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涉案软件应用商店介绍、软件介绍等信息,可以判断涉案软件是一款基本功能为查词的词典软件,手机号码这类个人信息并非使用查词功能所必需,因此该公司不能拒绝提供基本的查词功能,在原告拒绝接受隐私条款后强行退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用户不仅有权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也有权随时撤回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方式。”孙铭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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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录入:蒙奇奇 责任编辑:刘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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